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八八四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文耀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亦拒絕就本件實體辯論。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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