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枉法裁判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最高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啟賓 右列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並無被告刑事訴訟案件之繫屬,則原告逕予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紹紘法官紀文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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