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訴字第四三四五號
原告長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茂崧 訴訟代理人 蔡麗玉 被告 凃錦樹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涂錦樹」記載,應更正為「凃錦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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