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國字第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96年度上國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永祥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