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040號債權人 莊英浩 債權人 曾柏桓 債權人 陳宗和 債權人 林宸慶 債權人 彭康祐 債權人 戴志恩 債權人 張忠義 債權人 曾鴻堃 債權人 徐俊鴻 債權人 李哲旭 債權人 莊英成 債權人 江元考 債權人 黃偉華 債權人 許凱翔 債權人 鄒念祖 債權人 王聖閔 債權人 賴鼎為 債權人 鄧瑜 債權人 鄭宏紳 債權人 陳崇瑋 債權人 李威廷 債權人 曹巧霖 債權人 曹凱迪 債權人 簡鴻翔 債權人 李俊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皆未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故請提出經全體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二、承上,聲請人戴志恩、王聖閔、賴鼎為、陳崇瑋、李威廷、曹巧霖皆為未成年人,上開六人之聲請狀另亦須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表明本件各債權人之請求金額,是否如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人名冊之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四、表明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