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5號原告 謝慧音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及遲延利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原告前已繳納10,900元,尚應補繳12,37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完畢,逾期未繳納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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