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李明華 (地址詳卷)被告 王朝安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宋恩同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