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郭小如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複代理人 洪仲澤 律師被上訴人 陳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被上訴人長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