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定謀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定謀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