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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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460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甲○○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