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項聲明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1,49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第二項聲請請求被告乙○○返還面額4,299萬元本票之裁判費,而此部分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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