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陳偉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張仁興 律師 葉智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此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本件就訴之聲明第4項擴張請求金額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54萬元【計算式:12,540,000(聲明第1項至第3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7月22日111年度勞專調字第58號裁定)+27,000,000(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39,54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扣除已繳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外,尚應補繳伍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