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聲請人 黃淑惠 (即 黃家慶黃賴英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陳阿月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判決附表二編號G部分,就共有人權利範圍加總結果為249052分之249012,少249052分之40,經核對共有人 黃室賢 就此部分所分配之權利範圍應249052分之62161,惟該判決附表二誤載為249052分之62121,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8年7月10日就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關於共有物分割方法部分之判決,上訴二審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3月16日以108年度重上字第760號判決廢棄、改判確定在案,此業經本院核閱該事件卷宗確認無誤。準此,本院上開關於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既經廢棄確定在案,則此部分判決即已因遭廢棄而不復存在,從而此部分判決縱有誤寫、誤算之情事,本院亦已無從再對其為更正,是聲請人就本院上開判決關於共有物分割方法部分之記載所為更正判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聲請人若認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共有物分割方法部分之確定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而有更正判決之必要,因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關於共有物分割方法部分之確定判決為第二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60號判決,是聲請人自應向該院聲請裁定更正該第二審確定判決,而非本院已經廢棄之判決,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張新楣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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