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林夙慧 律師相對人 龔林玉貴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70號監護宣告程序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為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70號家事裁定選任為監護宣告程序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閱覽卷宗,並電話聯絡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以及查看親屬會議記錄,復完成報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裁定酌定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先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至本院閱覽相關卷宗,再電話聯絡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以及請本股書記官傳真查看親屬會議記錄後,即製作程序監理人監護宣告建議書,觀其職務內容與事件尚非繁複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請求法定酬金,洵屬正當,爰酌定本件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以6,000元為宜,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