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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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溫永福 債務人 吳李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自民國103年2月4日起│自民國103年3月4日起││214,215元│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至清償日止依逾期利息按│││率計算。│附表二之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請求利率(%)│備註│├─────────┼─────────────────────┤│3.240│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4.94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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