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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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為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三號)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具保人亦無法偕其到場,因而對其發佈通緝之事實,有傳票送達證書、執行拘提報告書及本院九十二年雲院慶刑儉緝字第0九三號通緝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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