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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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輝煌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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