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9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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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25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慧君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余靜茹 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但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惟債務人等之住所均係在桃園市八德區,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