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333號聲請人 林思緣 相對人 蘇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因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於102年12月3日將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已於102年12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證書、司法院網站公告附卷可憑,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