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91號聲請人 莊女慧 上聲請人莊女慧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載,系爭支票係由受款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給聲請人,請檢附受款人出具之背書轉讓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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