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鑫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懷歆┌─────────────────────────────────────┐│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印研科技有│玉山銀行中│104年3月5日│82,425元│CA0000000││││限公司│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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