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宸凡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名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朝比奈成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陸仟零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