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原告 朱富庭
羅玉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被告 莊嘉仁
李紹維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炎欽
郭季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 律師
葉志飛 律師被告 邵建威
張汝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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