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原告 江清淵 原告 張錦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 陳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
4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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