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界州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方怡彬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