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禚博仁 被告 王美燕 上列被告王美燕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