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王素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3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王素梅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處拘役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綜核各情,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
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電業法第106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
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
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
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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