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張雅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3月15日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0000041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雅婷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雅婷意圖得利,經由 張素卿
媒介,於民國100年3月3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
○路○○號,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行為,每次以15分鐘為單位,
收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張素卿從中抽取200元,餘由張
雅婷取得。因認被移送人張雅婷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移送書誤載為同條項第2款)妨害善良風俗
之行為而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方予處罰。而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其以
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
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予處罰。經查:被移送人張雅
婷於警詢時陳稱:「今日只接王00但進到房間我衣服脫光
還沒動作就被警方臨檢查獲。」而證人即男客 王中興 於警詢
時亦證稱:「警方進入臨檢時張雅婷已經脫掉衣服(全裸)
坐在床邊,我只有脫掉外套掛好就有人敲門說警察臨檢(還
未完成性交易。」等語。由此足見被移送人張雅婷為警查獲
當時,未與男客有兩性生殖器官接合交媾之情事,尚未達姦
淫之程度,自難謂有任何姦、宿行為可言。準此, 爰逕 為被
移送人張雅婷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