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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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華研國際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