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75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0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70頁),應至97年7月30日已屆滿上訴期間(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而上訴人住原法院所在地,依法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期間之末日亦非休息日),惟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7月31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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