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1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11號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5,9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