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朴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朴簡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思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思傑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內政部92年4月22日內授役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內政部役政署92年8月
8日役署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之罪。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僅因與其母爭吵而擅離職役之犯罪動機,罔顧法紀,亦影響內政部對於替代役男之管理與服役單位業務之推動,暨其國中畢業之學歷,父歿,母健在,尚有一姐之家庭狀況(見兵籍表㈠家屬欄及一般教育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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