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蘇明傳 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解任南投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賈俊益 律師之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投廣播公司)前因董事長、監察人任期於民國93年7月15日屆滿而未改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9年11月1日以經授中字第09932771080號函,令南投廣播公司應於99年12月28日前完成改選,逾期未辦理,董監事職務即當然解任。嗣南投廣播公司即遵照經濟部上開函令意旨,於99年12月6日召集臨時股東會,辦理改選董事長及監察人事宜,順利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再推選出法人董事代表王長禧為董事長,故南投廣播公司現已無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所定董事長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鈞院前以99年度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選任之南投廣播公司臨時管理人即賈俊益律師,已無繼續其職務之必要,聲請人為南投廣播公司之股東,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爰聲請鈞院裁定解任前述臨時管理人之職務,俾南投廣播公司得以正常營運。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臨時管理人之職務,僅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法院所得介入者,亦僅上開期間內之臨時管理人人選。如公司董事會已無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情事,臨時管理人自無從繼續「代行」董事會職權,其職務應自董事會依法得行使職權時起,當然終止,與經股東會選任之董事任期屆至者相同,無待法院另為「解任」之裁定,否則無異以法院許可解任與否之非訟性質裁定,實質影響公司股東會選任之董事就任行使董事會職權,殊與公司自治原則有違。至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3項規定:「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所稱之「解任」,依前開說明,並參照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第199條之1及第200條所稱「解任」董事之適用場合,應解為限於「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之期間(即臨時管理人預定之執行職務期間),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另以裁定期前「解任」臨時管理人之情形,尚不及於臨時管理人職務因董事會恢復行使職權而當然終止者。本件聲請人主張南投廣播公司之股東會已完成董監事改選,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故該公司董事會已無不能行使職權之事由等語,倘屬實情,依上說明,應由該公司之股東會新選出之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公司法第192條、第202條規定參照),至該公司前經本院裁定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即賈俊益律師,其職務因該公司之董事會恢復行使職權而當然終止,殊無另聲請法院裁定解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解任南投廣播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