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祥 被告湯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