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3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翼生活名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偉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綿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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