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邱建興 被告祭祀公業 邱烋 公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添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邱烋公嘗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之原告所佔派下權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祭祀公業邱烋公嘗之總財產清冊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並以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為依據,按照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復按該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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