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張王阿菊 訴訟代理人 張賢森 被告苗栗縣政府工務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