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林進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