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470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忠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03號、第11387號、第11388號、第11389號),本院合併審理後,經被告自白犯行,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駱忠文犯如事實欄二、三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載。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一偽造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壹顆、「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印文拾柒枚、偽簽「 曾家 和」署押壹枚,均沒收。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
一、駱忠文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罪)、2月(3罪)、3月(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於民國101年11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2年1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另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交簡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3年7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犯罪事實三部分,構成累犯)。
二、詎其不知悔改,並無真實設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意思,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02年3月間某日,先利用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章1枚,復利用 曾家和 係患有中度智能障礙之身心障礙人士,無法判別事理,而要求曾家和交付其印章1枚,嗣後於同年月間,接續以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方式,分別在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文件上偽造「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及「曾家和」之印文或署押,進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8所示文件後,復持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由不知情之勤億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 陳慧玲 辦理「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事宜而行使之。復承前揭犯意,再於同年3月24日前之某日,將上開文件及「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曾家和」之印章交由不知情之日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陳志堅 ,接續以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0所示方式,在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0所示文件上偽造「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及「曾家和」之印文或署押,進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9至編號10所示文件後,於102年3月26日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認該公司之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而曾家和為該公司形式負責人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上復於同日核准「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曾家和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於公司設立管理之正確性及信賴該登記公眾之交易安全。嗣駱忠文於102年4月8日持上揭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申請營業人設立登記時,為國稅局人員查覺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曾家和反應遲頓且因中度智能障礙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人,拒絕其申請,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又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時間分別持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予 康品翔 、 蔡榮樹 、 鄭和豐 等3人,分別佯稱如各該編號所示之人,表示欲訂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預定購買物品及金額欄」所示之物品後,復再度致電向康品翔、蔡榮樹、鄭和豐等3人表示已匯足款項,致康品翔、蔡榮樹、鄭和豐等3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之寄送時間分別送達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預定購買物品及金額欄」所示之物品至駱忠文指定之地點,經駱忠文收受。 嗣康品翔 等3人事後查詢駱忠文之匯款資料,發現駱忠文根本並未匯款,始知受騙。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及康品翔、鄭和豐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駱忠文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取財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犯罪事實二部分:
1、被告駱忠文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470號本院卷第60頁、第69頁)。
2、證人陳慧玲、 鄧鳳如 、曾家和之父 曾光昇 、迪拉斯公司租屋處房東 郭俊彥 之證述(803號偵卷第8至9頁、第66至67頁、第108至110頁、第142頁、第183至184頁)。
3、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102年6月26日賦稅監發字第000000000號函、迪拉斯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國稅局竹北分局102年3月29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4月8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0000000000號、102年5月20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0000000000號、迪拉斯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章程、董事願任同意書、迪拉斯公司股東同意書、股東名簿、房屋租賃契約書、迪拉斯公司設立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迪拉斯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2年3月2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103年4月2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104年3月2日新法(3)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社會局104年2月25日新北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2年4月11日新北店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曾家和退租切結書各1份(803號偵卷第11至15頁、第17至25頁、第39至42頁、第69至88頁、第153至169頁、第167頁、第171至182頁、第186至190頁)。
㈡、犯罪事實三部分:
1、被告駱忠文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11389號偵卷第15頁、11388號偵卷第6至7頁、11387號偵卷第4至5頁、第7頁、470號本院卷第60頁、第69頁)。
2、證人即被害人康品翔、蔡榮樹、鄭和豐之證述(11389號偵卷第49至50頁、11388號偵卷第9頁、11387號偵卷第10頁、第1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11388號偵卷第14至16頁、11389號偵卷第26至28頁、第40頁、11387號偵卷第14至16頁、第18至20頁)。
4、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扣案可佐。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就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就事實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印章、「曾家和」署名、偽造及盜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曾家和」印文之行為,分別為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各文件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前述各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文件,均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申請登記設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目的,應分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駱忠文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章,以及利用有中度智能障礙無法判別事理之「曾家和」蓋用其印章或簽名及利用不知情之勤億會計師記帳士陳慧玲、日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志堅蓋用上揭偽造或盜用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及「曾家和」之印章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文書,均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行使上揭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文件,使公務員於其所職掌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為不實之記載,為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從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累犯:又被告有詳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
(三)自首:被告為警調查前揭事實欄三附表二編號2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時,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有如前揭事實欄三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犯罪嫌疑前,主動向該管公務員自首申告犯罪並自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是就事實欄三附表二編號1、3之部分,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數罪: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1罪及詐欺取財罪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法益均不相同,應予數罪併罰。
(五)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多次用相類手法詐欺取財,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竟未能記取教訓,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財物,再度一己之私利,利用心智障礙之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之利誘,而為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並意圖以他人名義遂行自己不法營利之圖,幸此部分尚未得逞,及其以施行詐術騙取財物得逞,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影響社會經濟秩序非微,對主管機關管理之正確性之維護及被害人財產法益侵害情節非輕,所為實值非難;又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有悔意,惟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偽造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印章1顆,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文件上「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及附表一編號7所示文件上「曾家和」之署押,均應依同法之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犯附表二編號2、3犯罪事實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按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此分別有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113號、第1533號、51年度臺上字第1054號判例可資參考。經查,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文件上盜蓋「曾家和」之印文及利用「曾家和」親簽之署押共26枚,均係被告駱忠文盜用或利用會計師陳志堅蓋用曾家和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或偽造之署押,依上開說明,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持以行使之上開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文書,已提出交付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非本案被告駱忠文所有,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固為被告犯附表二編號1犯行之物,惟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未據扣案,未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主文│事實│├──┼─────────────────┼────────┤│一│駱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有期徒刑拾壹月。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一偽造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壹顆、「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印文││││拾柒枚、偽簽「曾家和」之署押壹枚,││││均沒收。││││││├──┼─────────────────┼────────┤│二│駱忠文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1部分│││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駱忠文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2部分│││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四│駱忠文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附表二編號3部分│││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附表一:
┌──┬─────────┬───────────────┬─────┐│編號│文件│方式│數量│├──┼─────────┼───────────────┼─────┤│1│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各1枚│││設立登記申請書│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2│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各2枚│││章程│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3│董事願任同意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1枚││││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負責人章2││││利用「曾家和」親自簽名。│枚署押1枚│├──┼─────────┼───────────────┼─────┤│4│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1枚│││股東同意書│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負責人章2││││利用「曾家和」親自簽名。│枚署押1枚│├──┼─────────┼───────────────┼─────┤│5│曾家和身份證及健保│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各1枚│││卡影本(與正本相符│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6│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各1枚│││股東名簿│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7│房屋租賃契約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6枚││││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負責人章6││││駱忠文偽簽曾家和之署押。│枚署押1枚│├──┼─────────┼───────────────┼─────┤│8│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2枚│││委託書2份│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負責人章2│││││枚││││││├──┼─────────┼───────────────┼─────┤│9│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1枚│││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負責人章4│││款明細表││枚│├──┼─────────┼───────────────┼─────┤│10│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偽蓋「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1枚│││資產負債表│章蓋用「曾家和」負責人章│負責人章3│││││枚││││││└──┴─────────┴───────────────┴─────┘附表二:
┌──┬───┬─────┬─────┬─────┬────┬────┐│編號│撥打電│行動電話門│預定購買物│匯款帳戶│寄送時間│寄送地點│││話時間│號│品及金額(││││││││新臺幣)││││││被害人│被告自稱之││││││││姓名│││││├──┼───┼─────┼─────┼─────┼────┼────┤│1│103年│0000000000│30隻大閘蟹│彰化銀行│103年10│新竹市東│││10月6│(未扣案)│,16,500元│00000000│月○○○區○○街│││日│││106800帳號││43巷10號││││││││3樓│││康品翔│ 江順吉 │││││├──┼───┼─────┼─────┼─────┼────┼────┤│2│104年6│0000000000│24盒水蜜桃│不詳帳號│104年6月│新竹市香│││月28日│(扣案)│,14,400元││28日│山區虎林│││││││104年6月│街84巷1│││││││30日│號│││蔡榮樹│ 林文傑 │││104年7月││││││││2日││├──┼───┼─────┼─────┼─────┼────┼────┤│3│104年9│0000000000│36盒燕窩,│彰化銀行五│104年9月│新竹市明│││月10日│(扣案)│41,040元(│信合作社00│12日│湖路309│││9時許││其中9盒燕│00000000││巷9弄12│││││窩已返還鄭│9210帳號││號│││鄭和豐│ 鄭明宗 │和豐)││││└──┴───┴─────┴─────┴─────┴────┴────┘附表三:
┌──┬────────────────┬──┬────┐│編號│標的│數量│出處│├──┼────────────────┼──┼────┤│1│「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方形印章│壹顆│││││││├──┼────────────────┼──┼────┤│2│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登記申請書上「│壹枚│803號偵│││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卷第17頁│├──┼────────────────┼──┼────┤│3│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章程上「迪拉斯│貳枚│803號偵│││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卷第17至│││││18頁│├──┼────────────────┼──┼────┤│4│董事願任同意書上「迪拉斯國際有限│壹枚│803號偵│││公司」之印文││卷第18頁│││││背面│├──┼────────────────┼──┼────┤│5│迪拉折國際有限公股東同意書「迪拉│壹枚│803號偵│││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卷第19頁│├──┼────────────────┼──┼────┤│6│曾家和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上「迪拉│壹枚│803號偵│││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卷第19頁│││││背面│├──┼────────────────┼──┼────┤│7│迪拉折國際有限公司股東名簿上「迪│壹枚│803號偵│││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卷第20頁│├──┼────────────────┼──┼────┤│8│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委託書上「迪拉│貳枚│803號偵│││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卷第24頁│││││、167頁│├──┼────────────────┼──┼────┤│9│房屋租賃契約上「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共柒│803號偵│││司」之印文6枚、「曾家和」之署押1│枚│卷第163│││枚││至166頁│├──┼────────────────┼──┼────┤│10│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上「│壹枚│803號偵│││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之印文││卷第24頁│││││背面│├──┼────────────────┼──┼────┤│11│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壹枚│803號偵│││納股款明細表上「迪拉斯國際有限公││卷第25頁│││司」之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