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25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 王立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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