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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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潤澤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潤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12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