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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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潤澤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潤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12元,應
     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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