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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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嘯風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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