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昌禧
唐小菁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鳳山辦公室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並請被告屆期將原大崗山有線播放系統所有之設備、資產處理情形提出說明並將相關資料證據攜帶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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