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統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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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交上統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交上統字第8號上訴人 葛正華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林文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文閔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之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林文閔現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林文閔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法官洪慕芳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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