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模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轉輪手槍製造之塑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玖顆,為違禁物,均應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十樓,查扣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模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轉輪手槍製造之塑膠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十四顆(採驗五顆試射,尚餘九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模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轉輪手槍製造之塑膠玩具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十四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均認有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八一一一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手槍及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子彈,依同條例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是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模型槍一枝、仿轉輪手槍製造之塑膠玩具手槍一枝及子彈九顆(試射五顆,已無殺傷力,非屬違禁物)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