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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