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於偵查卷宗可稽,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