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7年11月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⑴⑵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3,400,000元。⑵新臺幣1,66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7年11月5日。
(七)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黃正龍,債務額比例:全部。
相對人黃正龍於⑴民國107年11月12日⑵民國107年11月12日⑶民國108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280,000元⑵6,880,000元⑶1,38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37年11月12日⑵民國108年11月12日⑶民國137年10月2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1年2月12日⑵民國111年1月22日⑶民國111年1月22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3,930,311元⑵6,535,163元⑶1,306,856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不動產附表、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區中興31,541.00100000分之1407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572臺中市○區○○段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4層三層:129.85合計:129.85陽台:16.23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10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15②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4,907.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18(含停車位編號4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