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 藍吉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0年度除第4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98年11月16日3,000,000元BO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