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御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衍宏 代理人 蔡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連晨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54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09年10月6日50萬元TW0000000

更多裁判書